(四)室外线路
1、 35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烟花爆竹仓库区。
2、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A、C级建筑物。
在A、C级建筑物区架设的1kV至10kV的架空线路,其轴线与危险建筑物的距离,距A级建筑物不应小于50m;距C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3、 38O/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A、C级建筑物。在烟花爆竹仓库区内架设时,其轴线距A、C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五)库房的安全设施
1、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2、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4、库房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标准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5、烟花爆竹仓库区应有通讯或信号设施。采用普通电话系统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6、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
8、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9、 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级、仓库面积、储存品种、额定药量、负责人和限制进入库房人数。
10、 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四、整改和许可期限:
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9月30日为库房整改时间。企业整改达标后,即可申请许可,许可受理期限截止到9月30日。
五、整改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和批发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改,并提前做好相应基础工作,县级安监局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在整改期限内积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到期后认真复查。
2、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对自身库房进行自查,根据企业情况制定整改方案,现有库房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可异地重建。2008年9月30日前未提出许可申请或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动退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