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整改方案》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未达到《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标准的企业逐一落实整改计划,并监督整改落实工作。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在2008年9月底前达到标准化要求。
附件1.《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整改方案》
2.《烟花爆竹库房距离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的
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安全监管工作,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2008年9月底前达到标准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整改内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凡未达到《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中相关标准的一律按规范标准进行整改。
三、整改标准
(一) 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吉林省安监局《关于对长春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安监管审批字[2007]172号)进行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长春市安监局审批办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烟花爆竹A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4、烟花爆竹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5、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7、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