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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要努力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不得借事故处理或安全检查之机对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不得出现“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3)要树立服务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改善服务态度,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意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等问题。
  (4)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形成勤于学习、乐于求知、勇于探索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认真开展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5)要不断加强纪律约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执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要认真学习先进人物的奉献精神和思想品德,树立甘于吃苦、勇于奉献、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和办法,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标准及考核方式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结合局机关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采取的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
  (4)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6)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安全监管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2、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明显;
  (2)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3)坚持原则,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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