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7]57号)
各处室:
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长春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细则》补充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主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干部管辖权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定期考核和责任追究、一级抓一级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按照市纪检委软环境建设“十条规定”和市委纪律整顿“四个禁止”的要求,狠抓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强化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不断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及职责
(一)责任范围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下管一级的责任制,根据干部管辖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局领导班子及局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范围作如下划分:
1、局党组对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直接分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局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分管的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