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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补充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补充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2007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状况,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整体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安全生产的形势发展,现对《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如下调整补充: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调整为130分,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两项考核内容。
  1、按照《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长安委明电[2007]1号)和《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安委办[2007]12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在本地区深入排查重点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好整改治理工作。该项指标为20分。没有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机构和责任的扣5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查工作,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工作报表和阶段性总结的扣5分;各有关部门没有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对本地区企业和隐患底数掌握不清的扣5分,对排查出的隐患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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