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治理和淘汰年采石量5万立方米以下露天采石场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4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根据吉林省五厅局、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90号文件精神,2008年4月3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年采石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的年采石量要达到10万立方米。按照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对全市年采石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进行治理淘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和核准辖区内采石场的生产能力,准确掌握2008年4月30日以后年采石量在5 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户数,《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经整合后有多少户企业能达到10万立方米。
二、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但基础较好,又有发展潜力的采石企业,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实施改、扩建或资源整合。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后年生产能力仍达不到10万立方米的采石场,到2008年4月30日予以关闭淘汰。
三、对在《采矿许可证》延续中虽然生产能力已经达到10万立方米,但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采石场,要立即停止其生产活动,在未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坚决不准开工生产。
四、对没有按照国家总局19号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9条规定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和爆破设计说明书的采石场,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相关设计,对不能出具开采设计和爆破设计说明书的企业,2008年不得批准开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