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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仓储、运输行为
  近几年在市场需求旺盛的刺激下,非法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现象增多,事故多发。随着春节的到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重点地区必须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包村监督制度、定期排查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始终保持高压势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对非法生产经营现象严重,事故多发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坚持监管和服务相结合的基础上,切实全面做好200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周密、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许可审批事项、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报市安监局备案;2008年1月25日前向市安监局上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情况备案表》(附件3);2008年2月20日前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长春市安监局。
  2、各级安监、公安、工商、城建、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扣押罚没的烟花爆竹要做好登记,全部交公安局统一处理,严禁私自留存。
  涉及收费的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向业户公开,严禁乱收费。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乡(镇)、街、社区(村)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主体,重点部位严防看守,要将每一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是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经营期间的安全。
  5、烟花爆竹解禁期间,各地区要组织好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市民告知书等形式,广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6、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将本通知转发至乡镇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附件: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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