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7]1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
为贯彻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这次检查主要以各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企业取得经营安全许可证,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许可期限和经营品种等许可情况。
2.严格检查批发企业的储存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着重落实隐患整改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隐患整改两个主体责任。
3.产品是否含有氯酸钾、超量储存、不标准堆放;严禁C级库房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储存产品。
4.是否有产品的配送、搬运、装卸等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执行情况,库房要粘贴安全操作规程;库房严禁超人员和违规作业;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配送车辆和押运人员。
5.产品是否按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经营储存;严格查处经营非法、伪劣产品;严禁将合格产品与非法、伪劣产品混放同一库房;非法和伪劣产品要立即组织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6.严格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执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向零售网点和无燃放资质的单位及个人销售烟花爆竹A级产品,严禁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A级产品流入市场。
7.有药样品室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严禁摆放有药样品;有药样品室需配置消防设施。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1.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网点是否有经营许可证,验证经营场所、期限、产品种类和检查规定的存放数量;经营者是否经过安全培训。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名胜古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