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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注:90分以上为优秀;指导其向安全质量标准化迈进;
  89-70分为合格;加大监管力度,促使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69分以下为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予以处罚或停产整顿。
  检查组结论: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4:
  非 煤 矿 山 (采 石)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单位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做到按设计方案开采、施工。(依据国家局第1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二、保证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杜绝孔底扩壶爆破、放掏心炮、掏底崩落等违章开采方式。(依据国家局第1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三、认真搞好职工培训,新职工上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老工人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做到培训有记录,考试有试卷。(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每月保证召开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做好排查纪录,落实整改责任人,按时限整改。
  六、保证做到本单位所有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机动车驾驶员等)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七、生产作业时,保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在现场监督、管理、指挥,杜绝空岗和脱岗现象。
  八、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吨翻车、铲车、运输车等),保证按规定由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九、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十、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拖延时间、不谎报或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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