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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8]4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长府明电〔2008 〕10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8〕72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从4月25日至7月31日,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情况;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8]8号)精神,健全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基础业务和保障能力建设情况;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及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和瞒报事故的情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情况。
  2.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8〕4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健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制度等情况;针对汛期和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对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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