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一个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者按废标处理;同时,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标底价。编制标底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园林、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执行。标底设为拦标价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拦标价的价格。
第八条 技术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采用综合计分法作出“可行”或“不可行”认定。
技术标评标标准为百分制,包含以下内容:
(一)确保质量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二)确保工期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三)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法;
(四)拟投入的主要物质计划;
(五)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六)劳动力安排计划;
(七)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九)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十)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以上项目各项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各投标人的技术标汇总得分为A值。当A<E(E为A的参数)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不可行”认定,其商务标不再评审。当A≥E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可行”认定,可进行商务标评审。对技术标“可行”和“不可行”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结论。认为技术标“不可行”的,应提出不可行的原因或理由。
E的取值,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E值≥60分。
第九条 商务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采用综合计分法作出“可行”或“不可行”认定。
商务标评标标准为百分制,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班子的配备;
(二)拟派项目经理业绩;
(三)企业综合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