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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所有投标人均需制作两种标书进行投标,一是技术标书,二是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应按无记名标书编制,统一格式,统一字体,不得含有任何标识。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二)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三)计算评标基准价;

  (四)计算评标基准价下浮值;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开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将废标条件集中表述,且表达清晰、含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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