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安委字[2004]5号)和《长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防安字[200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长春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长春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系统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制定直属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若干规定如下:
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直属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组织机构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图书馆、幼儿园)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