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2004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长春市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2004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2004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2004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长人联字[2004]2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2004年度考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和对象:局属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局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2004年市直文化系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方案》执行)。
二、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对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别量化分解成若干要素。
(二)考核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考核标准以职位职责和本年度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等次的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意识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依法行政,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能够有比较强的服务意识,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基本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但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不合格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中累计超过20天;
3、专业技术人员无故未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的;
4、违法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的,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