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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文化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验资报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外)、合法使用的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和相关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具体要求详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实施)、《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实施)、《美术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
  四、具体办法
  (一)对2005年已经按规定年检、编号的( 如长(朝)A0001 )网吧、音像许可证实施年检,方法是:第一,填写市里统一下发的《***经营场所年检登记表》;第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供场所投资详细项目单,签字或盖章;第三,在许可证正本背面和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加盖2006年年检章;第四,制定明细表进行统计、汇总、存档;第五,将《***经营场所年检登记表》、明细表(附软盘)及《文化产业经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按要求时间报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联系人张卫茹 ,电话、传真8926469)。
  (二)连锁网吧、电影放映单位、城区和开发区域内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和开发区营业性演出场所年检、备案、登记事项,到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地址市政府611室,联系人张卫茹,电话、传真8926469)办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营业性演出场所需持投资详细项目单(法人签字或盖章)。
  (三)各地通知区域内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增加美术品经营业务单位到城区、开发区政务大厅或机关相关处(室)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发给《备案证明》。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到实地勘察,核实情况。
  1、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备案材料:a 法人和放映员身份证明材料;b 工商执照复印件;c 电影放映场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d 电影场地设施、设备、器材资产明细;e、消防、卫生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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