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文化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局,开发区文化部门: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文化市场管理职能的加快转变,2006年文化市场又呈现出了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文化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全市定于2006年3月10日开始至4月5日结束, 4月上旬按要求汇总上报。具体年检和备案登记地点、联系方式及责任部门(单位),请各地以公告形式在媒体上发布或电话通知。
二、对象及范围
这次年检、备案、登记的对象是:凡2005年已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给予重新审核换证(登记)的文化经营单位;凡依据法律法规应到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文化经营单位。包括:
城区
年检项目
1、单体网吧;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
3、娱乐场所(含练歌厅、卡拉OK、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艺场所、夜总会等综合娱乐场所)。
登记、备案项目
1、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备案;
2、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3、增加美术品经营业务单位备案;
4、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注:在市政府未下发正式文件前,暂下放)
开发区
年检项目
1、单体网吧;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
3、娱乐场所(含练歌厅、卡拉OK、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艺场所、夜总会等综合娱乐场所)。
登记、备案项目
1、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备案;
2、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3、增加美术品经营业务单位备案。(依据长府发[2005]55号文件)
县(市)、双阳区
年检、登记、备案项目以省、市政府向县(市)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长府发[2005]36号)为准,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如期上报情况。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个人经营字号和章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项目和经营方式;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