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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网吧、音像、演出、美术品、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场所年审登记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网吧、音像、演出、美术品、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场所年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局,开发区文化部门:
  为加强文化市场规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4月2日开展全市网吧、音像、演出、美术品、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场所年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依法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持有《备案登记证明》的营业性演出场所、16毫米电影放映场所、美术品经营单位等。
  二、年审事项
  (一)对网吧、音像制品出租(或零售)单位进行年审
  1、网吧
  要重新检查: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烟标志等是否齐全有效,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经营地址、面积变更是否符合申报;是否有因违规接纳、容留未成年人受过处罚纪录;是否进行上网登记;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建全,并张贴悬挂;是否有具有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所有终端都安装、使用《净网先锋》管理软件等。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现场检查场所明细表;
  (3)年审登记表;
  (4)文化产业经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表;
  (5)2007年度消防合格意见书、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和商业用房证明;
  (6)网络监管平台“净网先锋”缴费收据。
  2、音像制品的出租、零售
  要重新检查:《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正本悬挂上墙;场所的名称、地址是否与执照相符;经营的音像制品是否正版、健康;房屋营业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年检必备材料: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现场检查场所明细表;
  (3)年审登记表;
  (4)文化产业经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表;
  (5)有效房屋租赁合同;
  (6)音像制品购进单位发票。
  按照《音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只对其进行基本情况登记,不对其进行年审,近期做好依法关闭准备。
  (二)对演出场所、16毫米电影放映单位、美术品经营单位和增加美术品经营业务单位进行登记要重新检查:工商执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要求的单位名称、场所、设施设备;消防、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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