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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对我市文化馆进行评估的通知

长春市文化局关于对我市文化馆进行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局、文化馆:

  按照省文化厅吉文发[2007]23号文件要求,为积极做好我市2007年度第二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文化局决定近期对我市文化馆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5月底至6月2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估内容
  按照国家《县(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的细则》进行。
  三、评估数据
  评估数据以2006年12月底的年度数据为准(除评估标准有规定除外)。
  四、评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文化局、市群众艺术馆和朝鲜族群众艺术馆组成。
  组 长:于伟民 市文化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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