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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1999]30号)


市辖各施工单位、各建材试验室: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以及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建管字[1997]第14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可靠的质量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是南宁市辖区(含两县一郊及南宁华侨投资区)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试验室、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行使。
  二、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试验或混凝土制品检验的试验室实行登记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凡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建材试验室资质等级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或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试验室,均须到市检测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凡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资质证书和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证书的一级试验室,如需对外承接建材试验业务,须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我局批准后,方可承接对外服务业务。否则,出据的试验数据无效。
  3、凡外地驻我市施工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必须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本企业的建材试验。
  三、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检测项目的,必须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我局批准后,方可承接检测业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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