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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配制制剂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局。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现场检查报告

受托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许可证编号

检查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综合评定:

 

 

 

 

 

 

 

 

存在的问题:

  

 

 

 

 

 

 

 

检查结论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组 员 签 字

组 长 签 字

受检单位法人签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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