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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国家局《关于对界定“医院”类别医疗机构范围请示的复函》(食药监安函【2006】111号)中明确,“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审批程序
  (一) 申请受理
  “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申请统一由省局委托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地)局)进行受理。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5.各市(地)局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对已有中药制剂批准文号委托配制的审核、审批
  1.委托方和受托方同在一个市(地)的,市(地)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受托方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能满足委托配制要求。符合要求的,由市(地)局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后,附《现场检查报告》随申请材料上报省局。
  2.委托方和受托方跨市(地)的,委托方所在市(地)局受理后,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受理意见,随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受托方所在市(地)局,受托方所在市(地)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能满足委托配制要求。符合要求的,受托方所在市(地)局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后,附《现场检查报告》随申请材料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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