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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废止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安综〔2006〕181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依法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申报与审批,特制定《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工作,依法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申请委托配制。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药制剂批准文号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批准文号的,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或相关注册证明文件后方可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三)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已被批准中药制剂批准文号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待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整顿时持相关注册证明文件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四)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应委托黑龙江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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