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6〕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根据《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专户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跟踪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并对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资金的财务支出情况。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物价、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廉租住房资金的划拨。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