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自纠。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转发省上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市财发〔2008〕194号)精神情况;
12、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市财政局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母盘)发放给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未取得自查自纠表格光盘的单位,《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政府采购网》将提供电子版光盘以供下载。
(二)重点检查。6月1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要对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和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其中,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全市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本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市级和各区县将从本级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以及中介机构中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对本级重点检查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列入今年审计范围的部门,由审计部门结合正常审计进行检查。在重点检查开始前,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检查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及有关检查业务的培训。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的问题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