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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8〕520号)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采购方式的使用,提高公开招标方式所占的比例。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西安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各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采购项目(以下称为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依照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使用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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