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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西安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核对资金,清理往来款项。机构变动单位要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清点核对。要与财政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理、核实、结清,职工个人欠款,要全部收回;单位间的欠款也要一律结清;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结清的,须出具欠款证明,约定还款期限,由原单位逐人、逐项编制清册移交(个人欠款随人走,单位欠款随单位转)。

  (三)登记造册,撰写专题报告。机构变动单位在清理核对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财务移交清册;同时要撰写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载明单位资产财务的基本情况、重大投资、担保、借款、处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行为及其审批情况,以及办理经济实体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上述资料由机构变动单位分别报送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交接办法

  (一)部门整建制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其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全部划入新组建部门。新组建部门清理后资产有富余的,由财政部门进行调剂使用。

  (二)部分内设处(科)室成建制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其原使用管理的办公设备等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划入新组建部门。

  (三)内设处(科)室部分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该处(科)室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分割方案及资产清单,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划转。

  (四)撤销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资产清查,并提出资产处置的具体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撤、并部门原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固定资产(租用办公用房的除外),如电梯、空调、办公通信网络线路等一律不准拆卸,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登记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随同相关资产移交资料一并移交接收部门。

  (六)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移交后,移交和接收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资产负债简表和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及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任何单位,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帐务处理,更不能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公费旅游,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的,财政、审计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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