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有效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票的启用
《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是对无煤炭销售票或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输煤炭,在按规定实施查验并处罚后开具的全省统一印制的专用证明票据。
处罚收据是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罚没款收据,与煤炭稽查票同步配套使用。财政罚没款收据由属地煤炭票证管理部门向属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两票对应开具,吨数相符。
二、稽查票的发放和领取
《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由市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对所属县(市)煤炭工业局(非产煤县区为委托的经济贸易局)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忻州煤运分公司)发放。各县(市、区)公路营业站所用的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从所属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经贸局)票证管理机构领取。出省站口所用的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从忻州煤运分公司领取。
三、稽查票的开具使用
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必须依据省政府212号令第16条规定和省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予以处罚。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处罚时,考虑到站点受道路通行、卸煤场地、处罚金额和处罚程序等情况的限制,对无煤炭销售票或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处罚后的煤炭所带票证,由忻州煤运分公司所属的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并加盖验票印章,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负责验票和回收。检票员检票时要查看票证是否真实,发现异常票证或人证不一、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放行,发现假票、假证和假手续,要当场扣留,并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汇报,同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