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与要求是: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全额全过程评审;拼盘项目实行全部评审或单项评审;小型项目实行抽审和核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抽审面不低于30%。
  (八)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应在每年上报财政之前先评审后列入预算,对未经评审列入预算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投资进行绩效评价。
  (九)财政投资评审费用根据年度评审任务及评审质量要求,经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具体付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与要求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
  (二)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原则上不得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重大项目确需与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评审机构合作完成或委托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对合作完成或委托完成的评审项目,要分清责任独立完成。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财政投资评审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