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政府性投融资管理的需要,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核检查的行为。通过对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构建新型公共财政体制服务。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原则,凡列入年初财政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全部经过评审。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维修(护)、改造、购置等项目支出;
(二)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企业或单位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本息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对使用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