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逐户进行审核:
(一)材料审查
依照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相应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并签证。
(二)入户调查
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家庭情况核查表》并签证。核查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将上述申报、审核、公示材料汇总后,一并报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部门组成复核组,对申报家庭进行复(抽)查核实。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应当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六条 经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核准证》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核准证》。并编号、登记、建档、轮候购买。
第十七条 经核准不符合购买条件及经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核准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自申报截止之日起,审核、复核期限各不得超过45天。
第四章 购买销售
第十九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应当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期限、申报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