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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桉树人工林种植遗留问题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桉树人工林种植遗留问题的意见
(河府办〔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7年6月6日,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了暂停桉树种植计划审批、暂停山地出租、暂停桉树种植的决定,有效遏制了因桉树人工林种植经营衍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为切实解决好实施“三暂停”之前的部分山地桉树种植的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发展桉树人工林的意见》(粤林函〔2006〕374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桉树人工林种植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三暂停”决策部署上来,把切实解决好桉树人工林种植遗留问题作为维护地方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二、实事求是,科学处理
  (一)重新核定面积。对已报市林业部门备案在暂停种植前已租地、未付定金和备耕的;已签订租地合同并交了租金而且已备耕打穴尚未种植的林地,由市、县区林业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和核实,把勘测界定工作落实到镇、到村、到山头地块,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勘测界定及核查工作。在做好勘测界定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对勘测界定数据确认,报市林业局审定。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分类处理遗留问题。经市林业局审定后的山地,按河府办〔2005〕8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种植桉树人工林。对2007年6月6日前已签订租地合同并已付租地款已经备耕打穴,且符合种植规划的,允许种植;对在2007年6月6日前尚未备耕打穴的,引导投资者改种其它树种。今后,不再扩大种植桉树人工林。
  (三)完善桉树人工林种植手续。对2007年6月6日以前已种植并成活的桉树人工林,存在合约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桉树人工林基地的规范、完善和调整,确保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产业经济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明确职责,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因种植桉树人工林造成水土流失或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谁种植、谁修复”的原则,由桉树人工林种植者(投资商)负责予以修复。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督促检查,责令桉树人工林种植者(投资商)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拒不修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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