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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价费字[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我省国、地税两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在本省境内执业的各种形式的税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

  第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依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所有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坚持自愿与接受委托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在确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内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书需载明代理事项、权限、期限以及收费方式和标准等主要内容。
  对实行常年税务顾问的单位,在收取税务顾问费后,向其提供税务咨询不再收费,接受其委托从事其它代理事项,在规定收费标准内可适当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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