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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通知

  (一)对各区、县自筹资金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和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市民政部门可给予一定补助。对各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托老所和残疾儿童寄托站的,由其所在区的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社区服务业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老年公寓、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儿所、幼儿园等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三)社区卫生服务按照省卫生厅等11个委厅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家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卫发〔1999〕14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为社区服务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为社区服务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物业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通过为社区服务所作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征得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本市发展第三产业的其它优惠政策。
  (六)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人,其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税发〔1999〕43号文件和省劳动厅等12部门联合发出的川劳发〔1999〕2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项目和内容的,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和《下岗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兴办的,可按规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人,有关部门免收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七)对生产经营不稳定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其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半年内可暂不要求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只由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代办工商登记手续。对已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其社会保险可委托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代办,由所在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社区服务企业或个人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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