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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通知

  (二)各级政府要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对申请兴建老年人公寓(含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康复中心(含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寄托站)等社会福利设施的,计划部门要优先予以立项,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
  (三)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改造旧城区,应当将社区服务用房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建设。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对新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必须有社区服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交接。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插建部分社区服务用房。对新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老年公寓、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所需征用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四)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已被挤占和挪用的,必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出,逾期不交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落实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备城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街道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增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并承担相应的社区就业服务任务;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居委会也可以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站,具体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独立形成一个社区的,可在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或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增挂企业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与当地街道基层组织加强配合,共同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六)在自流井区进行社区服务业综合发展改革试点,创建“示范城区”,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模式。3年中争取l至2个区(县)达到省级示范城区标准。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
  (一)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其现有的房屋和有关设施对外开放,用于社区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创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军转、复员、退伍军人从事社区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参照市人事局《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通知》(自人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四、落实社区服务业及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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