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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
术语解释

  1、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

  (2)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建筑,在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栋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栋建筑;

  (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楼分别分栋;若相通则应视为一栋。

  (4)地面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地面房屋应视为多栋;

  (5)以通廊(架空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

  2、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栋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夹层。

  3、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层次(含局部)。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计算层数。

  4、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5、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6、阁楼──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加建的楼层或顶层坡屋面形成的空间。

  7、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的建筑物称为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二分之一者,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物称为半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计入地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9、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层数。依坡地建造的房屋,在该栋房屋的室外地坪最高处和最低处之间的楼层计入地上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楼层号不能避讳任何数字。层高2.20 m以上(含2.20 m)的楼层算作一层(包括架空层),均应计算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房屋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分户图中填写实际层数。

  10、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

  11、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12、骑楼──底层为有柱廊,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市政道路、街、巷两侧,且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相重合。

  13、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的外走廊。

  14、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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