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在栋内或栋外为多栋服务的设备间,以及栋外独立的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但应分摊所在栋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1、建在栋内为其它栋或多栋服务的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托儿所、居委会、活动中心、物管人员用房(如宿舍、食堂等)、会所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或经营性用房以及市政设施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
3、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如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等)、车棚、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4、转换层中可独立使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房屋共有建筑根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确认,若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中电梯井、设备间等现场勘测时未安装设备的,应由开发公司作出限期安装承诺,测绘单位可按规划审定的建筑施工图进行计算并分摊至相关部位。若开发公司声明取消设备安装,则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并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审定。若取消的设备间仅为某一层服务或改变设备间、管理用房等面积大小的,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及相应说明。
第二十二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一)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或与本栋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独立的变电房、水泵房、门卫室等)不得分摊到本栋房屋内,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能分摊到其它栋。
(二)根据共有建筑的规划审定功能和服务对象,确定其所属分摊级别及其分摊范围。
(三)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级别进行逐级分摊,低级的共有建筑面积须参与分摊高一级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共有建筑面积按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方法见第十八条的(1)式(2)式。
(五)一栋房屋或其局部,在进行变更测绘时,除非原测绘中存在明显的分摊原则错误,否则应维持原分摊方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根据其楼房类型分别按照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一)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确认栋共有、功能区共有(各单元分别作为功能区)、层共有等各级共有建筑面积;
2、依照第二十二条分摊原则进行逐级分摊;
3、依照第十八条(1)式(2)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的共有建筑面积。
若住宅楼底层为附属层(如架空层、杂物房层等),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上部为住宅单元构成,应将该楼划分为住宅和附属层两个功能区。
(二)商住楼(底部为商业层,上部为住宅楼)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以及各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范围准确划分功能区, 功能区一般分为地下部分,商业部分,住宅部分,附属部分等;
2、确定各共有建筑面积所属分摊级别,根据已划分的功能区,将各共有建筑面积由高到低逐级分摊至各权属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