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1、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若影响相关权利人利益,须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2、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3、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4、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随意变更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由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第十八条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δSi=K×Si -- (1)式
K=∑δSi/ ∑ Si --(2)式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第十九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一)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的面积,该面积在整栋范围内进行分摊;
(二)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一栋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一栋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四)层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某一功能区内的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五)层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本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六)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栋内为本栋建筑服务的管理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消防通道、值班警卫室、电梯井、候梯厅、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等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2、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设施(如滤毒室、扩散室、集气室、洗消间、战时干厕、战时水箱等)的建筑面积;
3、避难层(室)及结构(设备)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4、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功能的部位的建筑面积;
5、穿过房屋为多栋(或小区)服务的公共通道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