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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南建技[2007]23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新开工、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牌与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形成“七牌一图”。

  二、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15 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但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因变更而下降。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公示。施工现场节能公示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开工时间,销售场所节能公示不得迟于楼盘开始预售的时间。

  五、新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包括新区和旧区)应当明确项目建筑节能公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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