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公布具体职责的通告
(2002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港澳事务的管理,2001年11月,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深编〔2001〕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加挂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港澳办)牌子。2002年8月,经报市编委批准(深编办〔2002〕80号)同意,现就市港澳办具体职责通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协调和管理我市与港澳之间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的工作
三、负责管理我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及赴港澳公务车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深港澳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代表市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沟通、协调有关事项,协助做好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相关事宜,促进三地社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