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并经资格认证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工作
(一)编制核定。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当地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
(二)人员录用。各县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以上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可录用县区畜牧机构专业人员,其余应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录。凡是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区畜牧机构在编人员中录用的,一般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兽医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苗、免疫注射及疫病的监测、预防、消毒、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县区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防疫、诊断、检测、检验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县区要结合省、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