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区闲置土地的通告
(汕府[2006]7号)
为盘活市区闲置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清理市区闲置土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属于闲置土地:
(一)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1年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清理。清理采用分区域分期的方法进行,首先是交通要道和重点地段,然后全面铺开。近期重点清理范围:
(一)汕尾大道两侧的闲置土地;
(二)海滨大道两侧的闲置土地;
(三)汕海公路两侧的闲置土地(从市区兴业路口起至埔边路口止);
(四)汕马公路两侧的闲置土地。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在近期重点清理范围内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联系电话:3377192)申报土地闲置情况和登记,拟订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定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人民法院查封的闲置土地的债权人在三十天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和登记,参与拟订处置方案。其它地段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在三个月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和登记。逾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四、在近期确有能力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其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同意延期的,按规定缴交土地闲置费,并在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延期时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