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提出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承办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承办人的过错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管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管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该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和认定:
(一)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认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定;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认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经查实认定;
(五)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并经查实认定;
(六)行政机关自行发现并认定;
(七)其他途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