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所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涉及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部门办理。监察、人事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