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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一)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整治任务,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2月20日至31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8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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