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3月15日~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31日一6月30日)。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由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政府联合督查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市政府决定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沈木荣同志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黄兴初同志任副组长,从安监、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工商、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加强检查督查,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三到位”,即监督到位,执法到位,管理到位;认真把好“三关”,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整治目标不实现不过关。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四)严肃执法,令行禁止。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按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要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及时跟踪,加强沟通。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对全市整治工作分片进行不问断督查。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同时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以舆论来推进和监督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06年7月1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及验收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