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各地要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06年6月1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审批发证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0日~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元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月1日~3月15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部署、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指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