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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拖欠或介绍(有文字依据)、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责成责任人(借款人、介绍人、担保人)在2005年底前归还贷款本息的50%以上,至2006年底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责成所在单位强令予以停职停薪(只发基本生活费)处理;至2007年6月底,仍未归还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纪律和组织处分,通过纪律、组织措施仍无效的,应继续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3、对县(市、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贷款及政府所属部门贷款(包括担保的贷款),已到期的,要求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还清,未到期的应于到期日前还清,并实行县、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由县、镇政府一把手监督欠款单位按期归还欠款,对不能在限期内偿还贷款的单位负责人,要向清算小组说明原因;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清收,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属于财政供给的单位。政府财政部门可从其单位经费中扣还贷款。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和落实责任,由干预部门负责限期组织清收。对政府、建设商、农村信用社因工程形成“三角债”关系的,政府在归还建设商资金时,应全力协助农村信用社收回建设商所欠贷款。
  4、对村委会贷款,各县(市、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农信社提供的清单,一是要帮助农信社落实债权,并要求欠款单位逐笔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二是对有资产、有收益的村委会,要督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与对村干部的考核挂钩,逐步盘活农村信用社村级不良贷款;三是对以村干部名义承贷的又转借村委会使用的贷款,由承贷村干部负责落实偿还。
  5、原城市信用社为保稳定保支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现无法归还的,应由各县(市、区)政府拍卖收回原城市信用社财产,以其财产抵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或采取政府以优质资产置换原城市信用社结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
  6、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有关法规,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联合打击,依法清收。具体操作过程中,由县(市、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组织机构和银监部门提供《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和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定期公布不守信企业名单,利用社会压力,使不讲信用的逃废债企业和个人失去生存空间;工商、税务部门要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年检和税费率核定等方面,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人民银行、银监局要会同各家金融单位在开立账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严格制裁。同时,对与逃债企业和个人恶意串通、低值高估的评估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也应给予曝光,工商部门依据其违法行为可要求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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