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
(汕府[200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7号)、《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汕尾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汕府办[2005]1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5]40号)和《印发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保持农村信用社股金稳定,维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省政府给资格股和投资股每年分别按人股金额80%的2.25%和2.7%直接补贴给入股社员的基础上,再分别按人股金额20%的2.25%和2.7%增加财政资金补贴;对三年后仍然亏损的小部分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负责股金补贴,直到农村信用社扭亏为盈,增强股金稳定性,维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
二、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
各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和保全信贷资产。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要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门法庭,专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借贷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结效率,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胜诉贷款清偿率。
(二)各级政府要把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拖欠(含担保)农村信用社贷款作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突破口,争取到2006年底清收干部职工贷款4000万元,收回率达到90%以上。
(三)各县(市、区)要在省政府对清收不良贷款奖励的基础上追加奖励,提高清收不良贷款积极性。同时,要根据清收不良贷款的进度,及时改进清收方法,强化工作措施,保证两年后5家联社现有不良贷款余额比2002年底下降50%以上。对确实无法达到要求的,有关县(市、区)要通过注人土地或其他优质资产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以达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