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日开始至2007年底止,为全面整顿时间。整顿工作方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1、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12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开展自查,并把自查的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6年元月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矿点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造册登记,同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力量对无证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开采的采矿以及越范围开采的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整改的通知限期整改。
3、3月份起要由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查封的采矿点和通知限期整改的矿山企业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进行处置。
4、4月份起至6月要集中力量对本辖区采矿点再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治。
5、7月至12月底要基本完成通知中的主要任务,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完善和充实各项制度。
(二)第二阶段
1、2007年1月起至3月份要彻底取缔无证勘探和开采的各类采矿点。基本上要保证无证勘探、采矿的现象不再出现。
2、2007年4月至12月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各项任务。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要会同公安、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局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牵头,由国土、公安、发改、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等局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队伍。
(三)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到各县(市、区)对每个阶段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