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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应对本地区的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管,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定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市及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位、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对储量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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